藥品零售和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doc 30頁)
藥品零售和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doc 30頁)內容簡介
藥品零售和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目錄:
第一節、管理職責
第二節、人員與培訓
第三節、設施和設備
第四節、進貨與驗收
第五節、陳列與儲存
第六節、銷售與服務
藥品零售和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內容摘要:
第五十八條 藥品零售和零售連鎖企業應遵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與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
基本要求:
1、企業應遵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與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應懸掛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上。
3、零售連鎖門店前應懸掛本連鎖企業的統一商號和標誌。
實施要點:
l、企業必須依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方式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所核準的經營方式,隻準零售,不得從事藥品批發業務;企業經營藥品的範圍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所核準的經營範圍,不得經營企業管理品、一類精神藥品以及國家規定零售企業或門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藥品等。未經批準不得經營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與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如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等)應懸掛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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