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設計製造200問答(doc 68頁)
壓力容器設計製造200問答(doc 68頁)內容簡介
壓力容器設計製造200問答內容摘要:
1-1 壓力容器設計必須遵循哪些主要法規和規程?
答:1.國發[1982]22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簡稱《條例》);
2.勞人鍋[1982]6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勞部發[1995]264號:關於修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壓力容器部分”有關條款的通知;
4.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稱《容規》);
5.勞部發[1993]370號:《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6.勞部發[1998]51號:《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
7.勞部發[1995]145號:關於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實施《鋼製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的規定;
8.勞部發[1994]262號:《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9.化生字[1987]1174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0.質技監局鍋發[1999]218號:《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1-2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答:1.設計單位應對設計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設計計算書和設計圖樣;
3.容器設計總圖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標誌。
1-3 GB150-1998《鋼製壓力容器》的適用與不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適用範圍:
1.設計壓力不大於35MPa的鋼製容器;
2.設計溫度範圍按鋼材允許的使用溫度確定。
不適用範圍:
1.直接用火焰加熱的容器;
2.核能裝置中的容器;
3.旋轉或往複運動的機械設備(如泵、壓縮機、渦輪機、液壓缸等)中自成整體或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
4.經常搬運的容器;
5.設計壓力低於0.1MPa的容器;
6.真空度低於0.02MPa的容器;
7.內直徑(對非圓形截麵,指寬度、高度或對角線,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小於150mm的容器;
8.要求作廢勞分析的容器;
9.已有其他行業標準的容器,諸如製冷、製糖、造紙、飲料等行業中的某些專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1-4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適用與不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的壓力容器(第2條第2款中特指的除外):
1.最高工作壓力(p W)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麵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餘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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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壓力容器設計必須遵循哪些主要法規和規程?
答:1.國發[1982]22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簡稱《條例》);
2.勞人鍋[1982]6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勞部發[1995]264號:關於修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壓力容器部分”有關條款的通知;
4.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稱《容規》);
5.勞部發[1993]370號:《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6.勞部發[1998]51號:《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
7.勞部發[1995]145號:關於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實施《鋼製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的規定;
8.勞部發[1994]262號:《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9.化生字[1987]1174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0.質技監局鍋發[1999]218號:《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1-2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答:1.設計單位應對設計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設計計算書和設計圖樣;
3.容器設計總圖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標誌。
1-3 GB150-1998《鋼製壓力容器》的適用與不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適用範圍:
1.設計壓力不大於35MPa的鋼製容器;
2.設計溫度範圍按鋼材允許的使用溫度確定。
不適用範圍:
1.直接用火焰加熱的容器;
2.核能裝置中的容器;
3.旋轉或往複運動的機械設備(如泵、壓縮機、渦輪機、液壓缸等)中自成整體或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
4.經常搬運的容器;
5.設計壓力低於0.1MPa的容器;
6.真空度低於0.02MPa的容器;
7.內直徑(對非圓形截麵,指寬度、高度或對角線,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小於150mm的容器;
8.要求作廢勞分析的容器;
9.已有其他行業標準的容器,諸如製冷、製糖、造紙、飲料等行業中的某些專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1-4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適用與不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的壓力容器(第2條第2款中特指的除外):
1.最高工作壓力(p W)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麵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餘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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