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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銷售及物業管理(doc 16頁)

所屬分類:
地產培訓與銷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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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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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房地產開發, 開發銷售, 物業管理
房地產開發銷售及物業管理(doc 16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開發銷售及物業管理目錄: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
第二節 房產銷售
第三節 物業管理


房地產開發銷售及物業管理內容摘要:
1.計劃。公司(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全資或控股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製項目的年度房地立開發計劃和預測本年度在建工程完成情況,經公司經理批準後,報集團公司統一上報國家計劃部門,申報基建計劃。
對未列入年度市有關部門辦理補充計劃和立項手續,關負責跟蹤與落實。
基建統計報表,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製與上報。
2.立項。凡自有土地或合作、合資、投標等土地的房地產開發,均由辦公室負責立項報批,工程部予以配合,並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項目的立項,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經理批準:100萬元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工程師批準:200萬元以上的,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
凡未按上述規定和審批程序批準的,不得立項,不得簽定合同或協議。否則,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 前期開發與規劃、設計。
1.前期開發。辦理用地紅線、征地、合作或合資的談判,聯係繳納地價和市政配套費、拆遷,委托測量與勘探、委托規劃與設計(擴初階級)等前期工作及有關報批事項,均由辦公室負責。
與此有關的合同(協議),亦由辦公室草擬,按審批權限規定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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