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組織對農產品質量控製的作用分析(doc 10頁)
農業合作組織對農產品質量控製的作用分析(doc 10頁)內容簡介
農業合作組織對農產品質量控製的作用分析目錄:
一、農業合作組織的基本組織形式(以台州市臨海市洞林果蔬合作社為例)
二、合作組織質量監控的具體措施
三、合作組織職能實施的機製分析與其質量監控績效的評估
四、合作組織質量監控績效的評估
五、結語:討論與結論
農業合作組織對農產品質量控製的作用分析內容摘要:
農業合作組織形式基本上有如下幾個特點:
1.他們是在以農村現有的製度的基礎上經過製度創新而建立起來的。這些農業合作組織把本地的實際經濟情況與外麵的廣闊的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在原有製度的基礎上創造出新的更有效率的組織形式,所以這些合作組織隻是就原有的資源進行了以市場為導向的重組,使以農戶為單位的分散的生產經營者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的需求。這樣的特點在很多合作組織的章程中就有明確的表述,例如在《臨海市洞林果蔬合作社章程》的第一章第二條就這樣寫到:本社是指農民在不改變農村基本經營機製的基礎上,按照自願聯合、經濟參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則…組建的組織。其它的合作組織也大致是在類似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各種合作組織由於自身力量的薄弱和這些方麵經驗的缺乏,使得他們承擔不起大的製度創新的成本。
2.他們都是按照民主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因為他們本身的組織結構比較鬆散,並且他們還處於創業的初始階段,沒有較明確的社會定位,所以幾乎沒有社會正式賦予的權力,民主的管理也就成為了他們必然的選擇。在這種民主的管理中,勞動體現出其突出的地位。在《臨海市洞林果蔬合作社章程》的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組建,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勞動聯合我基礎,實行理事會直接經營,體現社員集體決策,社員民主管理,根據權責對等原則(以“一人一票製”的方式)行使決策。並且社員都有退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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