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問答彙總(doc 19頁)
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問答彙總(doc 19頁)內容簡介
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問答彙總內容摘要:
1、 為什麼要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製度改革?
一是國家和單位對職工醫療費用包攬過多,從門診到住院,從小病到大病無所不包,職工不負擔或負擔很少的醫療費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識,財政和企業不堪重負;二是對醫患缺乏有效的製約機製,醫療服務成本高,效率低,浪費嚴重,一些醫療單位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人情方、濫檢查、亂收費,一些職工缺乏節約醫療費的意識,“小病大養”,“一人看病,全家吃藥”;三是覆蓋麵比較窄,非公有製企業職工得不到應有的醫療保障,即使國有企業職工也基本上是以企業保險為主,職工醫療費用社會互濟差,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新老企業之間,不同行業之間,職工醫療費無法統籌互濟,職工醫療保障苦樂不均,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和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另外,許多效益差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待遇得不到保障,引發大量社會矛盾。因此,醫療保險製度改革勢在必行。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和配套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根據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與現行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有什麼區別?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是對現行公費醫療、勞保醫療製度的創新和機製轉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一是改變過去國家為保障職工的醫療需求承擔無限責任的作法,實現福利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二是變過去國家和企業包攬職工醫療費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增加了個人自我保障的責任,實現權力與義務的統一;三是變過去各個單位分散管理為社會化管理,均衡了醫療保險基金的負擔,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使用、互助共濟;四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患、保三方麵製約機製。
4、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我市《暫行規定》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繳;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5、企業和個人如何繳費?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本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提取8%,其中6%由用人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用於建立統籌基金,2%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在職職工個人按本年度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代扣並全部計入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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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要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製度改革?
一是國家和單位對職工醫療費用包攬過多,從門診到住院,從小病到大病無所不包,職工不負擔或負擔很少的醫療費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識,財政和企業不堪重負;二是對醫患缺乏有效的製約機製,醫療服務成本高,效率低,浪費嚴重,一些醫療單位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人情方、濫檢查、亂收費,一些職工缺乏節約醫療費的意識,“小病大養”,“一人看病,全家吃藥”;三是覆蓋麵比較窄,非公有製企業職工得不到應有的醫療保障,即使國有企業職工也基本上是以企業保險為主,職工醫療費用社會互濟差,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新老企業之間,不同行業之間,職工醫療費無法統籌互濟,職工醫療保障苦樂不均,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和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另外,許多效益差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待遇得不到保障,引發大量社會矛盾。因此,醫療保險製度改革勢在必行。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和配套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根據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與現行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有什麼區別?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是對現行公費醫療、勞保醫療製度的創新和機製轉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一是改變過去國家為保障職工的醫療需求承擔無限責任的作法,實現福利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二是變過去國家和企業包攬職工醫療費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增加了個人自我保障的責任,實現權力與義務的統一;三是變過去各個單位分散管理為社會化管理,均衡了醫療保險基金的負擔,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使用、互助共濟;四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患、保三方麵製約機製。
4、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我市《暫行規定》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繳;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5、企業和個人如何繳費?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本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提取8%,其中6%由用人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用於建立統籌基金,2%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在職職工個人按本年度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代扣並全部計入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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