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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規定(doc 44頁)

所屬分類:
工程管理
文件大小:
190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 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 文件編製, 規定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規定(doc 44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規定目錄:
1 總則
2 方案設計
3 初步設計
4 施工圖設計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規定內容摘要:
1 總則
  1.0.1 為加強對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工作的管理,保證各階段設計文件的質量和完整性,特製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對於一般工業建築(房屋部分)工程設計,設計文件編製深度除應滿足本規定適用的要求外,尚應符合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注:工業項目設計文件的編製應根據工程性質執行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1.0.3 民用建築工程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於技術要求簡單的民用建築工程,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設計的約定,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後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1.0.4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製深度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具體應執行第2、3、4章條款):
  1 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製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注:對於投標方案,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標書要求;若標書無明確要求,設計文件深度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2 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對於將項目分別發包給幾個設計單位或實施設計分包的情況,設計文件相互關聯處的深度應當滿足各承包或分包單位設計的需要。
  1.0.5 在設計中宜因地製宜正確選用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築標準設計,並在設計文件的圖紙目錄或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注明被應用圖集的名稱。
  重複利用其他工程的圖紙時,應詳細了解原圖利用的條件和內容,並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滿足新設計項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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