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年度報告(doc 15頁)
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年度報告(doc 15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年度報告內容摘要:
一、關於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應注意事項
1、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戶的員工,雇工在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的,不構成納稅人。
2.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征稅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隻要是在境內的不動產,且不論其是否為境內或境外單位、個人開發,或是否在境內或境外銷售,都是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
確定應稅行為是否成立,可以從兩個方麵把握:
1、是否提供了應稅勞務,轉讓了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2、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是否屬於有償或視同有償。隻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稅行為才能成立,否則,就不成立。
具體征收範圍
1、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其征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2、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其征收範圍包括:代理業、旅遊業、飲食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代理服務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但融資租賃不屬於“租賃業”的征收範圍,應按“金融業”征稅。凡從事房地產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其租金收入為征稅對象,按本稅目征收營業稅。
3、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其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稅。
4、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其征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銷售後,以其銷售收入額為征稅對象,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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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應注意事項
1、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戶的員工,雇工在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的,不構成納稅人。
2.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征稅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隻要是在境內的不動產,且不論其是否為境內或境外單位、個人開發,或是否在境內或境外銷售,都是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
確定應稅行為是否成立,可以從兩個方麵把握:
1、是否提供了應稅勞務,轉讓了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2、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是否屬於有償或視同有償。隻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稅行為才能成立,否則,就不成立。
具體征收範圍
1、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其征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2、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其征收範圍包括:代理業、旅遊業、飲食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代理服務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但融資租賃不屬於“租賃業”的征收範圍,應按“金融業”征稅。凡從事房地產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其租金收入為征稅對象,按本稅目征收營業稅。
3、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其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稅。
4、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其征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銷售後,以其銷售收入額為征稅對象,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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