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標準規範(doc 54頁)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標準規範(doc 54頁)內容簡介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標準規範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監理組織及監理人員
4 施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製度
5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6 施工實施階段的監理工作
7 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標準規範內容摘要:
1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施工監理活動的管理,保證監理工作質量,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規範。
2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境內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可參照執行。
3 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格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監理業務,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和管理。
4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應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5 監理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獨立、公正、公平、誠信、科學地開展監理工作,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
6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應以合同管理為中心,有效控製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投資、進度等目標,加強信息管理,並協調建設各方之間的關係。
7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應以下列文件為依據:
1、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水利行業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及其強製性條文。
3、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8 監理單位為實施施工監理而進行的審核、核查、檢驗、認可與批準,並不免除或減輕責任方應承擔的責任。
9 監理單位應積極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和手段實施監理工作。
10 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設項目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監理單位可按有關規定或監理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獎勵。
因監理單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項目遭受了直接損失,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監理合同約定予以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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