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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製度(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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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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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額度, 監管指標, 指標管理, 管理製度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製度(doc 33頁)內容簡介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償付能力額度
第三章 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四章 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五章 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六章 附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采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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