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盟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實施方案(doc 38頁)
錫盟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實施方案(doc 38頁)內容簡介
錫盟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實施方案目錄:
一、工作目標
二、組織領導
三、換證範圍
四、實施步驟
錫盟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實施方案內容簡介: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統一安排和部署,為確保我盟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順利開展,特製定本實施方案。本方案適用於錫盟範圍內藥品零售企業、批發所屬零售門店、零售連鎖門店的換證工作。以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為宗旨。通過換證,進一步改善藥品經營環境和條件,堅決淘汰經營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藥品經營企業,促進我盟藥品經營企業進一步提高質量管理水平。錫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盟藥品零售企業(包括批發所屬零售門店、零售連鎖門店)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此次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本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換證工作。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核對材料,及時將材料報送盟局醫療器械市場監管科。實施階段按照錫盟藥品零售企業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程序的規定進行(見附件一)。各旗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嚴格的初審,合格後及時上報盟局醫療器械市場科。限期整改的企業,經複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經複查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不予換證的企業名單將在錫盟藥品監督局網站上予以公布,供企業和公眾查閱。換證工作結束後,進行換證總結、歸檔工作。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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