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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doc 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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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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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 產品召回, 管理規定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doc 15頁)內容簡介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汽車產品的製造商對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車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失以及其他相關爭議的解決,依其與製造商或銷售商、租賃商等約定,或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四條 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定的,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本規定中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麵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本規定中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本規定中所稱租賃商,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中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可以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本規定中所稱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進口商,統稱經營者。
  本規定中所稱車主,包括以使用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產品,根據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尚未獲得汽車產品所有權,但已獲得完全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根據租賃合同,獲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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