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doc 2頁)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doc 2頁)內容簡介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推廣應用新技術,是指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落後技術的限製、禁止使用(以下簡稱限用、禁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建設部開展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是指適用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等領域,並經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五條 建設部限用、禁用的落後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等領域的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應用範圍加以限製或禁止其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六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的發布采取《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製、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和《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三種方式。
前款三種發布方式的內容,適用於全國或所規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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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推廣應用新技術,是指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落後技術的限製、禁止使用(以下簡稱限用、禁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建設部開展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是指適用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等領域,並經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五條 建設部限用、禁用的落後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等領域的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應用範圍加以限製或禁止其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六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的發布采取《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製、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和《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三種方式。
前款三種發布方式的內容,適用於全國或所規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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