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doc 8頁)
浙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浙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製粘土實心磚(瓦)的生產、使用,保護耕地和環境,節能利廢,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新型牆體材料係指非粘土牆體材料(含非粘土瓦)。
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磚,視為新型牆體材料。
第四條 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新牆辦)負責全省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領導。各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力量,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二)編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
(五)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職工培訓、統計和宣傳教育;
(六)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供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策和上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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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製粘土實心磚(瓦)的生產、使用,保護耕地和環境,節能利廢,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新型牆體材料係指非粘土牆體材料(含非粘土瓦)。
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磚,視為新型牆體材料。
第四條 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新牆辦)負責全省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領導。各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力量,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二)編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
(五)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職工培訓、統計和宣傳教育;
(六)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供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策和上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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