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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之“現狀與思考”(doc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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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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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
工程建設監理之“現狀與思考”(doc 4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監理之“現狀與思考”內容提要:
1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問題
當前,無論是業主、施工單位還是監理企業內部都普遍存在著對監理工作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1對監理地位和角色的認識問題
(1)部分業主認為監理單位是自己花錢委托聘請的,監理人員應該完全按照業主的意願和要求去開展工作。這顯然與國家和建設部有關法律、法規及通知精神相違背。監理單位應該是建築市場中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監理人員應該以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去處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問題,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2)部分施工單位認為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就是檢查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而對施工單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則無權幹涉。然而,按照現行的法規和條例規定,監理人員有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有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有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有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開工審批的權力,有對施工測量成果、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審查的權力等相關權力。
(3)有人認為,監理就是傳統意義上的“監工”,應該整天呆在現場,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規範和設計圖紙保證具體的施工操作質量上。而事實上,旁站監督和檢查隻是施工監理工作中的一種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監理的全部工作。監理的工作內容應包括“三控製、兩管理、一協調”,即質量、投資、進度三大目標控製,合同和信息管理,參建各單位間的關係協調。
1.2對監理責任的認識問題
部分業主認為,隻要是委托了監理的工程,就不應該出問題,工程一旦出問題,就將責任歸咎於監理人員。事實上,工程質量是施工單位幹出來的,而不是監理單位“監”或“檢”出來的。這麼說,並不是開脫監理的責任。因為影響工程建設的潛在幹擾因素很多,而這些因素並不是監理工程師所能完全駕馭和控製的。監理工程師隻能力爭最大限度地減少或盡量避免這些幹擾因素對建設目標的影響。但監理人員應對自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失職或未盡職的過錯行為承擔不作為責任,監理單位應對業主負責。即監理工程師如果發生失職或未盡職的過錯行為,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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