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doc 6頁)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
具體監督審核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三條 凡從事建築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施工安裝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建築物所有者以及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填寫相應的《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後,方可開工興建。
第五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
由外國或者港澳台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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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管理,提高建築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
具體監督審核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三條 凡從事建築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施工安裝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建築物所有者以及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填寫相應的《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後,方可開工興建。
第五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
由外國或者港澳台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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