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規劃條例(doc 10頁)
太原市城市規劃條例(doc 10頁)內容簡介
太原市城市規劃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各級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市)規劃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四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製和審批
第六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與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其他建製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劃部門備案。其中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製鎮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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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各級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市)規劃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四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製和審批
第六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與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其他建製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劃部門備案。其中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製鎮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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