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doc 9頁)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doc 9頁)內容簡介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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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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