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管理的實施意見(doc 8頁)
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管理的實施意見(doc 8頁)內容簡介
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管理的實施意見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的管理,確保開發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商品房質量投訴以及因質量問題引發的上訪、群眾集訪等事件,充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開發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項目質量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實施對開發項目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部門,應遵守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按照《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並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進入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按合同約定由開發企業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開發企業應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在招標投標中進行明招暗定、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操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工前,建設專項資金應達到規定標準,且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或變相墊資;建設過程中,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參建單位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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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的管理,確保開發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商品房質量投訴以及因質量問題引發的上訪、群眾集訪等事件,充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開發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項目質量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實施對開發項目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部門,應遵守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按照《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並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進入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按合同約定由開發企業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開發企業應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在招標投標中進行明招暗定、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操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工前,建設專項資金應達到規定標準,且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或變相墊資;建設過程中,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參建單位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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