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doc 6頁)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 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 1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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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 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 1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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