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回訪保修管理製度(doc 8頁)
工程回訪保修管理製度目錄:
1.目的
2.組織
3.職責
4.管理內容
5.保修範圍
6.保修費用
7.附則
工程回訪保修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4 管理內容
4.1 保修範圍
4.1.1 按照業主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建設部第80號令,一般包括:
(1)屋麵漏水;
(2)煙道、排氣孔道、風道不通;
(3)室內地平空鼓、開裂,起沙、麵磚鬆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麵漏水;
(4)內外牆及頂棚抹灰,麵磚、牆紙油漆等飾麵脫落,牆麵漿活起堿脫皮。
(5)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規定;
(6)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麵反水倒坡積水;
(7)外牆板漏水、陽台積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內上下水、供熱係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漏電,照明電器墜落;
(10)室內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區道路沉陷;
(11)鋼、鋼筋砼、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範和設計要求。
4.1.2 下列情況不屬保修範圍:
(1)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4.1.3 一般保修期: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麵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而後 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係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係統,給排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6)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4.1.4 回訪保修時限:
竣工工程一年內每半年應回訪一次,第二年每年回訪一次,第三年年底回訪一次,每次回訪要有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保修。
4.2 保修費用
4.2.1 保修費用的計取:區域公司財務科建立竣工工程保修費用應收應付款明細帳目對保修費用分單位工程進行結算,項目部將其預留保修金及時交財務科,由保修中心專款專用。保修金的數額按工程總造價預定為2000萬元以上的優質工程4‰,合格工程5‰,2000萬元以下的優質工程5‰,合格工程6‰。但一個單位工程最低不得少於50000元(不包含業主合同保修金)。
4.2.2 保修費用的使用:竣工工程在保修時限內的需要保修時,由保修中心根據保修的項目範圍、工程量和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等,編製保修費用預算,報合約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4.2.3保修費用的結算由保修中心按工程保修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具費等有效票據辦理單位工程保修結算書,報工程、合約部門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後,由財務分單位工程核銷,列入原項目部工程成本,待保修期滿後,扣除實際發生費用,餘款退回原項目部。
4.3 罰則
4.3.1 項目部仍保留原建製,並在當地繼續施工的,其竣工工程可不委托回訪保修中心,但必須保證按要求及時上交合格的回訪保修記錄,並保證用戶無任何形式的投訴,否則,每出現一次投訴,對項目經理進行處罰500~1000元。
4.3.2 凡委托回訪保修中心進行保修的工程,為確保保修質量,原項目部必須有熟悉施工情況的管理人員進行指導維修,回訪保修中心保修後,用戶對保修部位不滿意每發生一次投訴,由領導小組對回訪保修中心處罰500~1000元。
4.3.3 工程在保修期內,用戶對質量問題投訴到回訪保修中心,中心應及時進行回訪,並作好記錄(一般應在24小時內),未及時回訪和保修的或保修質量不好造成用戶投訴到公司總部的,公司總部將對區域公司(事業部、專業公司)分管領導處罰100~500元。
4.3.4 各區域公司(事業部、專業公司)的工程回訪保修中心,應按照“記錄管理記錄(J-03)”中的有關要求,對其所回訪保修期滿工程的回訪保修記錄(R13-01、R13-02)認真予以歸檔保存。否則,由於回訪保修記錄不完整而引發的一切不良後果之責任,將由該區域公司(事業部、專業公司)具體負責回訪保修工作的人員承擔;與此同時,公司工程部還將視情節輕重,對該區域公司(事業部、專業公司)回訪保修中心的負責人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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