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管理條例(doc 6頁)
某旅行社管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 則
第六章----附則
某旅行社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遊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麵協議後,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遊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彙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施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18新利网址多少 ,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於賠償旅遊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罰 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並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遊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三十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九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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