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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方案規劃(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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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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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社會保險費, 保險費征繳, 監督檢查, 檢查方案, 方案規劃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方案規劃(doc 8頁)內容簡介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方案規劃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按月相互通報製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勞動保障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處違反規定的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繳費單位監督檢查的管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和繳費工作管理權限,製定具體規定。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二)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的情況;
  (三)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四)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五)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投訴;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應當於7日內立案受理,並進行調查處理,且一般應當於30日內處理結案。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保障年檢製度,進行勞動保險年度檢查,掌握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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