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社會保險政策50問(doc 11頁)
某地區社會保險政策50問內容提要:
四、 我國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還可以決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
五、 繳費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製定。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六、 繳費單位如何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七、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說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交欠交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八、 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如何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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