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管理保險C條款(doc 6頁)
協會貨物管理保險C條款目錄:
1 本保險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條規定者外的,
1.1 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若可合理歸因於
1.1.1 火災或爆炸
1.1.2 船舶或駁船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
1.1.3 陸上運輸工具翻倒或出軌
1.1.4 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體碰撞或接觸
1.1.5 在避難港卸貨,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險標的損失或損害
1.2.1 共同海損犧牲
1.2.2 拋棄
協會貨物管理保險C條款內容提要:
9 如果由於被保險人不能控製的情況,運輸合同在載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點終止,或運送在如同上述第8條規定的交付貨物前另行終止,那麼本保險也終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險人並在本保險有效時提出繼續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險人要求的附加保險費的製約為前提,本保險繼續有效,
9.1 直至貨物在此種港口或地點出售並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別約定,直至保險貨物到達此種港口或地點滿60 天,二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或者
9.2 如果貨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在、約定的延展期間)內被運往載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據上述第8條的規定而終止。
(航程改變條款)
10 如果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改變了目的地,就按有待商定的保險費率和條件續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險人為前提。
11.1 為了根據本保險取得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11.2 除上述第1款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有權取得本保險承保期間發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盡管該損失產生在本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
(續轉費用條款)
12 由於本保險承保的風險作用的結果,承保的保險標的運送在根據本保險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點終止,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卸下、儲存和發運保險標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適當和合理遭受的額外費用。
不適用於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的本條規定,須受上述第4,5,6和7條包含的除外責任的製約,並且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過錯、疏忽、破產或經濟困境而引起的費用。
(推定全損條款)
13 推定全損索賠不能得到賠償,除非由於實際全損看來不可避免,或因為恢複、重整和發運保險標的到承保的目的地的費用會超過其抵達時的價值、保險標的被合理放棄。
(增加價值條款)
14
14.1 如果對保險貨物由被保險人辦理了增加價值保險,貨物的保險價值就應視為增加至承保損失的本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占此種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
索賠是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證據。
14.2 如果本保險是增加價值保險,應適用下述條款:
貨物的保險價值應視為等於由被保險人對貨物辦理的承保損失的原始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占此種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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