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doc 13頁)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部控製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授信的內部控製
第四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製
第五章 存款及櫃台業務的內部控製
第六章 中間業務的內部控製
第七章 會計的內部控製
第八章 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內部控製
第九章 內部控製的監督與糾正
第十章 附則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內容提要: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內部控製的重點是: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係,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製,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係人貸款和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投向高風險領域和用於違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授信風險管理部門,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同種類的授信進行統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製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授信決策機製,包括設立審貸委員會,負責審批權限內的授信。行長不得擔任審貸委員會的成員。
審貸委員會審議表決應當遵循集體審議、明確發表意見、多數同意通過的原則,全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被審貸委員會兩次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提交審貸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製,下級機構應當服從上級機構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授信風險管理政策和製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實行統一的法人授權製度,上級機構應當根據下級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授信審批權限。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大小,對不同種類、期限、擔保條件的授信確定不同的審批權限,審批權限應當逐步采用量化風險指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授信審查人、審批人之間的權限和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查、審批業務,不得故意繞開審查、審批人。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防止授信風險的過度集中,通過實行授信組合管理,製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授信分散化目標,及時監測和控製授信組合風險,確保總體授信風險控製在合理的範圍內。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同一客戶的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各類表內外授信實行一攬子管理,確定總體授信額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為基礎,開發和運用統一的客戶信用評級體係,作為授信客戶選擇和項目審批的依據,並為客戶信用風險識別、監測以及製定差別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礎。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將同一集團內各個企業的授信納入統一的授信額度內,核定集團總的授信額度,防止借款人通過多頭開戶、多頭貸款、多頭互保套取銀行資金,防止對關聯企業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統一的授信操作規範,規定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操作要求:
(一)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誌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後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製定統一的各類授信品種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條件,包括選項標準、期限、利率、收費、擔保、審批權限、申報資料、貸後管理、內部處理程序等具體內容。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批準各類授信時,應當逐筆載明辦理業務的各項條件,經辦部門隻能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辦理業務。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借款人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嚴格執行授信審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寬授信標準,防止發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幹預貸款和人情貸款。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信貸原則審查對關係人的授信,確保對關係人的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授信的條件。
在對關係人的授信調查和審批過程中,商業銀行內部相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和監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過貸款、貼現、辦理銀行承兌彙票等方式套取信貸資金,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資格合法性、融資背景以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備性,防止借款人通過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經濟合同或虛假證明文件等方式,從事金融詐騙活動。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產質量監測報告體係,嚴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時製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風險分類製度,規範貸款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禁掩蓋不良貸款的真實狀況,確保貸款質量的真實性。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授信風險責任製,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並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貸後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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