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操作方案(ppt 63頁)
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操作方案目錄:
一、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繳費額度確定
二、參保登記
(一)用人單位登記
(二)已參加“城保”用人單位登記
(三)用人單位登記信息的調整
(四)用人單位注銷
(五)個人信息初始化及調整
三、繳費狀態變更
(1)首次繳費
(2)停止繳費
(3)接續繳費
(4)暫停繳費
(5)恢複繳費
(6)一般補繳
(7)終止繳費
四、繳費方式
1、繳費卡製卡
2、繳費卡充值
3、繳費卡扣款
4、繳費卡掛失
5、繳費卡注銷
6、繳費結算
五、保險待遇支付
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操作方案內容提要:
(2)延長繳費人員申領條件
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按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可延長繳費:
1、男性延續繳費至65周歲,女性延續繳費至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但按月繳費年限已滿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部分的養老、醫療保險費後(補繳基數和比例按本人辦理手續時本市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確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2、達到規定養老年齡,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本人又不願意延長繳費時間的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提出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同意終止養老保險關係。若建立過補充社會保險帳戶的,可按規定領取補充養老金。
從業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時,應填報《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繳費變更申報表》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養老人員按月領取的月養老金按其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5年的,養老金按其辦理養老手續時上年度全市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相應增加上年度全市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0.5%的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部分,增加的養老金比例為(繳費月數/12×0.5%),最高不超過30%。
(1)發放形式
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本人提供的實名製銀行結算帳戶進行養老金發放。
目前暫定的發放養老金的金融機構為: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上海銀行、浦東發展銀行、郵政儲彙、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農村信用社。
(2)發放時間
“鎮保”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暫定為每月15、20日。
從業人員在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時,一般遵循的規則為:上半月辦理養老手續的可選擇每月15日領取;下半月則可選擇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