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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監管問題(doc 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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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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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wto, 金融自由化, 金融監管, 問題
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監管問題(doc 19頁)內容簡介

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監管問題目錄:
一、WTO與金融自由化
二、WTO框架下監管與自由化的關係
三、WTO審慎監管措施的標準及其範圍


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監管問題內容提要:
(1)辨別監管措施的依據是其目的性。附錄規定,不阻止成員國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這實際上已經揭示監管的某些內涵,即監管出於審慎之目的。這一規定表明,WTO下辨別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觀效果,即一項措施是審慎措施還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偽裝,主要應看其是否是為了審慎監管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對GATS下的承諾和義務造成了損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它就構成監管措施,否則,則相反。此外,附錄規定中的措辭還表明,WTO下的審慎措施並不限於保障金融體係的穩定和保護存款人等具體目的,使用“包括”就意味著在上述兩類目的之外還存在其他的審慎目的和為這些目的而采取的監管措施,這對於確定審慎措施所涵蓋的範圍具有重要意義。
  (2)對於某項措施是否出於審慎目的從而是否構成審慎措施,通常應由采取措施的國家認定,這是現實的需要。首先,從橫的方麵來說,各國金融市場結構、發展水平、傳統等不盡相同,情況千差萬別。對於一國來說是必需的審慎監管措施,而對於其他國家來說可能並不構成審慎措施甚至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偽裝,反之亦然。例如,一些國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對於這些國家來說這一製度具有審慎的目的,然而可能被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視為不具有審慎的成分。從縱的方麵來看,金融業在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在不斷湧現,有效的審慎監管措施隻能是在當時的條件下對當時的金融狀況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狀況發生了變化,監管措施亦應隨之改變。這說明即便是在一個國家的不同階段也存在著監管措施的不同標準。其次,金融業具有公共性等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的監管機構需要保有采取適當監管措施的足夠的靈活性,特別是在金融危機期間更是如此。正如馬來西亞代表在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會議上指出的那樣,馬來西亞經曆過金融危機,根據經驗當需要采取措施時因受製而不能采取措施,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麵作用。因此,對審慎措施隻能由不同的金融製度作出不同的解釋,否則,監管就很難發揮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存款人的作用,甚至會動搖金融自由化的基礎。
  (3)審慎措施的標準因國而異,尤其應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靈活性。具有不同發展水平或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所需要的監管措施不盡相同,因此監管措施的標準也不應當是統一的。GATS已經注意到並承認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條規定自由化的進程要反映各國的發展水平和政策目標,明確規定應給予發展中國家適當的靈活性。所以,無論從金融業的實際情況還是從GATS的有關規定來看,對於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都應當有不同的標準,對在實踐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審慎措施提出異議要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對監管靈活性的特殊需要。
  (4)對審慎措施的必要約束。將審慎措施納入WTO多邊紀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對各國權力產生一定的約束。沒有約束或限定得過於寬鬆,就會失去紀律的意義;限定過嚴,又不能適應各國的不同情況。審慎措施的必要約束就是在二者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平衡點在哪裏?從WTO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諾、義務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錄對審慎措施所施加的一項明確限製,禁止在審慎措施不符合GATS規定時用作規避該成員在GATS下承諾和義務的手段。然而,如前所述,一項措施究竟是審慎措施還是逃避金融承諾或義務的手段,應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國家根據采取措施的目的來認定。後者是指監管措施需直接地、主要地出於審慎之目的。因為世界的各種事物之間都存在著聯係,法律上的聯係通常須是直接的聯係,就各國規製金融業的法規和政策的內容來看,大多包含有審慎的成分。如果將所有包含審慎成分的措施都作為審慎措施,審慎措施與金融法規政策幾乎別無二致,通過規製各國法規政策來推進金融自由化將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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