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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製度(doc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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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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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飲食服務, 服務企業, 企業財務製度
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製度(doc 17頁)內容簡介

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製度內容提要:
第七十一條 企業自宣布終止之日起,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製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置企業的剩餘財產等。

第七十二條 被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終止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企業在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三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麵淨值為依據,也可以評估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四條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五條 企業辦理清算發生的費用應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為進行清算工作所發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
企業清算終結前,除支付清算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六條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入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七十七條 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不足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七十八條 清算終了,企業的清算淨收益(指資產淨額或剩餘資產超過資本金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按投資者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進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麵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條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編製清算期間內收支報表,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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