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內船舶保險條款規劃(doc 7頁)
我國內船舶保險條款規劃目錄:
第一章 保險船舶範圍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六章 無賠款安全優待
第七章 賠償處理
我國內船舶保險條款規劃內容提要:
第九條 國營、集體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鋼質船五年內、木質船三年內、米泥船二年內可視同新船)。舊船按照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第十條 個體船舶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價值的七成確定保險金額。
第五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按約定分期繳費。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四十八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製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製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以及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事先書麵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款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自發出書麵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六章 無賠款安全優待
第十六條 保險船舶在1年保險期限內安全航行無賠款,續保時可事受無賠款安全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無賠償安全優待按艘分別計算。
第七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出險時新船造價的,以不超過出險時同類型新船造價為限。
二、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的,按實際損失部位的修理費用賠償;
(二)按照估價或實際價值以及實際價值的成數確定保險金額的,按照保險金額與同類型新船造價比例賠償。
三、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第五條對碰撞責任的疇償趔定,以及按照本條款第六條負責的共同海損、施救、救助費用的規定,與保險船舶本身的賠款分別計算。
以上船舶損失的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或同類型新船出廠造價時,船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畢獨海損事故時,對施救、救助費用的賠償,保險人隻負責獲救的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經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必須向保險人攝供保險單、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賠償費用的有關單證。保險人應根據本條款和參照現行海事處理的規定迅速查證核實,賠款一經確定,保險人應在10天內賠付。
第二十一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方追償損失。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及有關證據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議定價值後,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遭受損失或發生事故的當天起,1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單證,或者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_______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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