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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與解釋(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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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安全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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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 食品衛生管理, 衛生管理法, 施行細則, 解釋
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與解釋(doc 33頁)內容簡介
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與解釋內容提要: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並未就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丁二烯及聚異甲基丁二烯橡膠特別規定其衛生標準,該類製品之試驗標準適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內塑料類之一般規定,其如係使用於酒類,則應再以乙醇為浸出液進行溶出試驗(80.7.3.衛署食字第3100號)。
◎罐頭食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經過脫氣、密封、殺菌等步驟,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再汙染,且可達到保存目的之食品。為確保其殺菌及密封完全,應進行保溫試驗?以37℃保溫十天後不得有膨罐現象發生。罐頭食品因屬密封包裝,在正常貯存狀況下,為無氧狀態,所稱可繁殖之微生物係指在該狀態下可生長繁殖之厭氧性微生物(如:肉毒杆菌),而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係用於好氧性微生物之檢驗,並不適用於罐頭類食品中厭氧性微生物之培養(81.1.10.衛署食字第1001227號)。
◎密閉容器,係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入侵而保持內容物商業無菌性之容器,包括有金屬容器,玻璃容器,殺菌容器及無菌包裝用容器(塑料容器除外)。
◎綠豆湯檢出小碎石塊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之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案內產品所含碎石可能為由原料綠豆所帶來之夾雜物,應依同法第十條通知製造廠商切實改進(81.6.10.衛署食字第8134009號)。
◎食品中檢出黴菌應視其原料特性及製造流程判斷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如為正常現象則並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如經查核其製造場所發現環境衛生不符規定即可徑行處置(81.8.18.衛署食字第8159168號)。
◎依農政與衛生機關之分工原則,稻米在市麵販售前,包括生長之稻作及收獲後貯藏中之產品等,係由農政機關主管,而上市後在市場流通販售之食米,則由衛生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其衛生。稻米如有重金屬或農藥等汙染之情事發生,應以追查並清除汙染源為重點,而抽樣檢驗因受天候條件、汙染時間之久暫、汙染之方式、汙染物之含量、稻作之蓄積能力、抽樣之代表性等等客觀因素影響並無法確實反證稻米未受汙染(81.8.26.衛署食字第8158849號)。
◎膠囊食品之衛生應符合「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其檢出生菌數並不違反該衛生標準。惟若檢出大量生菌數時,應同時注意是否有大腸杆菌群及其它生產過程汙染之情事(81.9.1.衛署食字第8161251號)。
◎衛生機關如經抽驗發現已盛裝食品或將盛裝食品之容器有不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者,該食品及其容器之製造業者均負有改正之責任,應通知食品容器之製造業者及使用該容器之食品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限期改善,並依辦理(81.9.9.衛署食字第8143992號)。
◎天然花粉檢出抗生素應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處理(81.10.3.衛署食字第8163740號)。
◎依本署公告之「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幹燥山藥粉可依照幹燥或脫水之調味用植物(包括香草、種子、香辛料、茶、蔬菜調味料),為達防治蟲害及殺菌目的準予照射處理,惟最高照射劑量不得超過30千格雷(82.4.14.衛署食字第8224636號)。
◎蜂王漿等類似產品均不得檢出抗生素四環素係,凡經檢出該抗生素者,均應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論處(82.10.13.衛署食字第8266760號)。
◎冷凍濃縮果汁應視其係供消費者直接稀釋飲用,或為供食品工廠使用,需經再加熱加工之半成品,而分別以「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內之「其它不需加熱調理即可供食之冷凍食品類」或「其它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規範。前項食品如屬「其它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應再視其原加工過程中是否加熱達可殺菌之溫度,以判定其為「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或「凍結前未加熱處理者」
(82.12.8.衛署食字第82078682號)。
◎礦泉水所含棉絮狀及顆粒狀物質,若經檢驗棉絮狀物質為黴菌Phoma,而顆粒物質係該黴菌Phoma之Pycnidia,為該菌生活史過程中之一階段,非屬有害人體之病原菌(83.1.22.衛署食字第83001501號)。
◎包裝飲用水之黑色懸浮雜質,若檢出屬袋狀動物門(PHYLUMASCHELMINTHES)輪蟲綱(CLASS ROTIFERA)之輪蟲(ROTIFER)。該生物廣泛存在於水源處,非屬有害人體之病原菌。惟輪蟲個體大、於經過處理之飲用水中不應有其存在,且又含黑色懸浮異物,均已違反食品衛生標準(83.4.12.衛署食字第83017714號)。
◎未開封之「茶」罐頭產品檢出可繁殖之青黴菌,已明顯違反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盡速命令廠商立即回收可疑產品並依法處辦(83.5.6.衛署食字第83023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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