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工程承包商覓保暨對保規則(doc 2頁)
各種工程承包商覓保暨對保規則(doc 2頁)內容簡介
各種工程承包商覓保暨對保規則內容簡介:
第一條 凡本公司各種工程的發包於簽訂合約時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
第二條 承包商覓保時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保證人的職業盡覓與被保人的職業相同者為原則。
2.工資承攬合約的保證人應選擇信用可靠的同業包商一家或有確實資產的企業管理一人。
3.工程合約(包括工帶料)其保證人則依該承包總工程費的多寡分別訂定如下:
(1)總工程費在2萬元以內其保證人則須資本額1000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
(2)總工程費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2萬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1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兩家。
(3)總工程費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內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5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2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兩家。(4)總工程費在20萬元以上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1萬元以上的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5000元以上獨資廠商兩家。
(5)帶有預付款的工程,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5萬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及資本額1萬元以上的獨資同業廠商一家。
(6)工程、工資合約的保證人,其資本額超過被保證人的承包總工程費者,得由一家作擔保。
4.公司組織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5.保證人的住所以本市區為原則,如工程在外埠者且承包商同在該工程的所在地者,得以該工程的所在地覓保。
第三條 保證人經本公司審核如認為不適當時,被保人應另覓妥保,在未換妥保證人前原保證人仍負保證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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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本公司各種工程的發包於簽訂合約時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
第二條 承包商覓保時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保證人的職業盡覓與被保人的職業相同者為原則。
2.工資承攬合約的保證人應選擇信用可靠的同業包商一家或有確實資產的企業管理一人。
3.工程合約(包括工帶料)其保證人則依該承包總工程費的多寡分別訂定如下:
(1)總工程費在2萬元以內其保證人則須資本額1000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
(2)總工程費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2萬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1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兩家。
(3)總工程費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內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5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2000元以上的獨資廠商兩家。(4)總工程費在20萬元以上者,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1萬元以上的獨資廠商一家或資本額5000元以上獨資廠商兩家。
(5)帶有預付款的工程,其保證人則需資本額5萬元以上獨資廠商一家及資本額1萬元以上的獨資同業廠商一家。
(6)工程、工資合約的保證人,其資本額超過被保證人的承包總工程費者,得由一家作擔保。
4.公司組織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5.保證人的住所以本市區為原則,如工程在外埠者且承包商同在該工程的所在地者,得以該工程的所在地覓保。
第三條 保證人經本公司審核如認為不適當時,被保人應另覓妥保,在未換妥保證人前原保證人仍負保證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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