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文件管理(doc 29頁)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文件管理內容提要:
(一)確定所有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所有工程);
(二)確定評審計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二級及以上施工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三)從所有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入圍投標人(此辦法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評審計分從高至低排序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數量不超過5家的合格投標人直接入圍;其他的入圍投標人由招標人從其餘的合格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產生(此辦法適用於所有工程)。
對合格投標人進行評審計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評審內容和標準》(附件)的規定采取集體評議的方式;計分相同時由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表決決定排序。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附身份證的複印件)或授權委托書(附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聯合體協議書(協議書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五)近年財務狀況表;
(六)近年的類似項目情況表(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竣工驗收的工程為有效,附合同協議書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附合同協議書或者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八)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表(時間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為準,訴訟和仲裁情況僅限於認定投標人有違法行為的,且與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關的案件,不包括調解結案以及未裁決的仲裁或未終審判決的訴訟);
(九)其他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複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複印件;擬任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複印件;
2.擬任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簡曆和類似項目經曆(附竣工驗收文件複印件);
3.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情況;
4.擬投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5.企業通過相關認證的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企業信用情況(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
6.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近3年獲獎情況(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36個月內發布的表彰文件或證書,擬任項目負責人所承擔工程為擬任項目負責人在其他項目中以項目負責人職務承擔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證明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7.企業及擬任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發生情況(其中企業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6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文件或資料複印件;擬任項目負責人以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發布的24個月內記錄為準,附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複印件);
8.承諾書(投標申請書保證其提供相關信息真實和準確,並願意承擔其就此弄虛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後果)。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在資格審查文件中確定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於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業資質,資質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注冊執業資格,資格類別、等級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執業資格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三)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擬任項目負責人依法取得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證書注明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四)企業沒有被有權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資質、責令停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以及財產被接管或凍結;擬任項目負責人沒有處於被有權機關吊銷注冊執業資格、停止執業、收回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取消投標資格、尚在其他工程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等狀況;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為符合有權機關規定的獨立法人,聯合體各方的資質以及擬任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資格達到有權機關規定的要求和標準,並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各方法人公章的聯合體協議書;
(六)不屬於在本招標項目或本招標項目準備階段為項目業主或本招標人提供設計、谘詢服務的任何法人(設計、施工合並招標的專業工程除外);
(七)不屬於已被聘用或將被聘用為本招標項目提供工程項目管理(勘察設計及谘詢、招標代理、造價谘詢、工程監理、代建工程驗收及試車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對評審結果有影響的內容齊全且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規和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標人采取下列方式通過了資格審查,被確定為合格投標人或入圍投標人的,招標人應當視為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並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沒有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且對其有利的;
(三)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三條 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會上檢查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密封情況,由工作人員當場啟封;在對投標人進行評審的過程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對其認為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並對澄清和核實工作作出書麵記錄。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1.係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2.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
3.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二)評審開始後,應當關閉一切通訊設備;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不得發表偏離資格審查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十五條 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審,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更換後,退出審查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審查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中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書麵審查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資格審查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審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的情況說明;
(四)審查標準、方法或者審查因素一覽表;
(五)審查結果彙總表;
(六)入圍投標人名單;
(七)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資格審查報告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麵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麵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開標前資格審查完成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應當告知投標人是否入圍及向入圍投標人確認開標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 投標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招標人或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收到的異議或投訴進行答複。對實行開標前資格審查的工程,招標人未對異議作出答複的,不得進行開標活動。
第十九條 工程投標活動的授權委托人一般為擬任項目負責人本人。省外企業憑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記證在我省境內參與工程投標。招標人在對有省外企業參加投標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時,應要求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其中,國有投資項目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並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必須有列入“湖南省優選承包商名錄”的省內優勢骨幹企業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設廳湘建建〔2007〕102號文中發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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