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主要政策(ppt 38頁)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主要政策(ppt 38頁)內容簡介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主要政策目錄:
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麵臨的問題
二、解決關係轉移問題的思路
三、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主要政策
四、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經辦規定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主要政策內容提要:
(一)適用範圍:已參保的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跨省流動時均適用於《暫行辦法》。
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權益累計: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由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
(三)轉移資金:一是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二是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四)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減輕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壓力,《暫行辦法》中對年齡偏大的(男年滿50歲、女年滿40歲)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規定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六)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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