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房屋使用物業管理維修公約(doc 35頁)
大廈房屋使用物業管理維修公約目錄: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總則
第三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產權人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物業管理企業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公共守則
第七章 ...............
大廈房屋使用物業管理維修公約內容提要:
一、產權人的權利
1、獨自擁有其名下的單元及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2、有權將其所屬單元出售、轉讓、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而無須其他產權人的同意。
3、有權享有大廈結構對其單元或車位的支持且不論此等結構是在公共地方或其他產權人之單元內。
4、可與其他產權人按本公約規定共同使用大廈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以及大廈所有的保安、衛生等設施,以便適當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業。
5、在不影響大廈建築結構及外貌下,對其名下單元進行裝修養護。
6、 可根據本公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7、各產權人有權要求召開、參加產權人大會。享有管委會委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8、各產權人可根據本公約有權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及物業管企業就物業管理提出意見及建議,監察物業管企業及管理人員的工作。
9、監督物業管的收費,要求管委會和物業公司按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0、有權要求異產毗鄰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
二、產權人需履行的義務:
1、該大廈每單元的轉讓應包括一份明示承諾,由有關購買者於買賣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所有權變化情況以書麵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應取得購買者所簽署經公證的承諾書並交於物業管理企業,以確保有關購買者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並受其約束。前產權人在物業管理企業接到這一通知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仍負責有責任,前產權人亦有責任支付至轉讓日的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前產權人如未能付清其應付的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向前產權人或受讓人追討。
2、各產權人應按期付清因其擁有所有權的單元而產生的現有及將來之各種費用、稅收,其中包括維修大廈之主要結構,外牆、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務設施等的攤派費用和支出。
3、各產權人需執行產權人大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議,遵守物業管理製訂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
4、各產權人應如期將其單元應繳之管理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如代收代繳,特約服務等)付給物業管理企業。
5、在未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麵同意前,各產權人不得變更或改動其單元的結構,亦不得對公共地方服務設備或其保養做出或造成任何改動、損害、破壞或幹擾。
6、各產權人應保持其單元經常在良好的維修狀態以配合及維持該大廈為一商尚大廈。
7、各產權人不得做出與本公約相違背,而使其單元或該大廈的建築物的保險成為無效或令該等保險的保金提高的行為。如有前述事情發生,則違約之產權人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或因此引走的額外或增加的保金對其他產權人須負有責任。如因該產權人違約之行為令致該大廈或該大廈其中一部份被損毀,而所投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險金無法得到賠償,則違約之產權人應立即將全部重建或修複損毀部份的再建或重修費用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產權人。
8、產權人自有產業(單位建築)及財產(室內設施)應由產權人自己進和保險。
9、各產權人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氣或其它有關物體外溢,損害他人或其財產而產生的訴訟、索賠和要求,則該產權人須對因此而產和的所有訴訟、索賠和要求全部負責。
10、各產權人應對其租客、被許可人、代理人、雇員、訪客等行為、疏忽和錯誤向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產權人負責。因上述人士的行為、疏忽或錯誤而發生損害、損失,該產權人應支付所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或賠償。在前述情況下,如損害或損失是由物業管企業負責修複、補償的,則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收取;非物業管企業負責修複、補償的,則費用由受害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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