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際商務港物業管理公約(doc 32頁)
某國際商務港物業管理公約目錄:
第一章 立約目的
第二章 名詞釋義
第三章 開發商權責
第四章 業主權責
第五章 物業管理企業權責
某國際商務港物業管理公約內容提要:
(一) 在業委會、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開發商先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書麵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委會成立前,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首次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日終止。
(二) 開發商應當向業主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其內容。業主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相關內容予以書麵確認。經業主確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商應當向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國家規定必需移交的文件資料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委會。
(四) 開發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五) 開發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相關保修責任。
(六) 開發商應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負責大廈的日常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業主自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酌情使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養護。
(七) 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大廈後,開發商在大廈內未出售的空置單元亦應交付物業管理費,但可享受適當優惠。
(八) 開發商有權於必要時在一切合理時間內,令其工人帶同或不帶同工具進入前期發展工程及該土地,以便清理、更改、翻新、拆卸或安裝供前期發展工程、後期發展工程及該土地所使用的設施;以便建築、發展、修改或監督後期發展工程。唯開發商或行使此項權利的人士須盡量減低因此而給業主及用戶帶來的不便並避免阻塞前期發展工程及該土地的通道。
(九) 開發商有權使用及管養前期發展工程及該土地的公共服務設施,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消防及噴淋係統的儲水池、消防栓及水龍頭、飲用水、衝廁水、其他水箱、水泵、電梯機房、避雷裝置等;並為上述目的而令其工人等帶同或不帶同工具進入前期發展工程及該工地。唯開發商或行使此項權利的人士須修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破壞。
(十) 業委會成立前,開發商負責(以招投標或委托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明珠國際商務港進行物業管理,並依法製定管理、維修公約和物業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開發商有權在業委會成立前審計和批準大廈以及該土地的年度管理預算或修訂年度管理預算。當業委會成立後,此項權力移交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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