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70頁)
義烏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70頁)內容簡介
義烏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築管理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義烏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內容提要:
城市空域保護: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設機場的航空部門,應根據使用飛機的特性和助航設備性能,對機場及附近一定範圍。規定淨空障礙物限製麵的平麵、斜麵,製定淨空保護範圍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航空(機場)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實施。凡在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內,新建或改建建(構)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規定的淨空保護要求。
(二)凡需防止電磁波幹擾或設置產生電磁輻射設備的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有關技術資料(防幹擾或產生輻射的範圍等),繪製微波通道走向及範圍圖,提出具體的空域保護要求及保護期限等。
(三)微波站址與機場、大型橋梁及重要軍事設施的距離不少於5公裏,距離鐵路不少於1公裏。
地下空間利用
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須保證規劃以及現狀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空間和安全使用要求,滿足綠化種植的覆土要求;
(二)在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間作為停車場、公共通道、人防設施、放置設備的,其建築麵積不計入建設工程容積率;作為商業經營性用房的,該部分建築按0.6係數標準折算容積率;
(三)核心商務區、連片開發的商務功能區塊、交通樞紐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動較為集中地塊的地下空間,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連通建設;
(四)單個地塊的地下空間離建設用地地麵界線的水平距離應滿足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多個地塊統一建設的地下空間離界要求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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