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體育館地基及基礎工程監理細則(doc 18頁)
漳州某體育館地基及基礎工程監理細則(doc 18頁)內容簡介
漳州某體育館地基及基礎工程監理細則目錄:
一、 工程概況
二、 編製依據
三、 適用範圍
四、 主要內容
漳州某體育館地基及基礎工程監理細則內容提要: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a、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
b、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基坑(槽)開挖後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米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麵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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