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製度(doc 38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製度(doc 38頁)內容簡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製度內容提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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