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部監理文件資料整編管理規範(doc 26頁)
工程監理部監理文件資料整編管理規範(doc 26頁)內容簡介
工程監理部監理文件資料整編管理規範目錄:
一、 合同文件
二、 監理文件
三、 工作聯係文件
四、 施工單位報驗資料
五、 工程驗收文件
工程監理部監理文件資料整編管理規範內容提要: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50日內,項目監理部應辦理“工程監理檔案移交會簽單”,經各部門、主管領導會簽完成後,方可向建設單位、城建檔案館移交資料,並辦理“工程監理檔案移交清單”,移交清單應交工程監理部一份備案。
若因各種客觀原因(如: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費,不能按期接收監理檔案等)導致監理檔案不能按期交付,項目監理部應將其交付工程監理部,並辦理“工程監理檔案移交清單”。由工程監理部在具備交付條件時,具體負責辦理監理文件移交的有關事宜。
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的監理歸檔文件為一套原件。
在施工過程中已移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資料,監理服務資料,工程監理檔案移交時,項目監理部不再另行移交(除委托監理合同另有約定外)。
承包單位施工過程報驗的各種施工過程資料,按國家相關規定在該項報驗審簽同意後應即返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監理部隻保留一份。各項目監理部並可視工程項目參建各方管理體製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報驗經監理簽認同意的施工過程資料返還方式,按各方約定的辦法變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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