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doc 16頁)
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doc 16頁)內容簡介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三、第四條修改為:“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有利於合理使用和節約土地,有利於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四、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州(地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縣(市)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監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協調處理房屋拆遷糾紛。”
五、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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