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doc 10頁)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協調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物價、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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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協調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物價、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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