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地產稅製建設的簡要回顧與展望doc11
我國房地產稅製建設的簡要回顧與展望doc11內容簡介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50年6月,二屆全國稅務會議決定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後來政務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定名為城市房地產稅),即日起施行。暫行條例中規定: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為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征稅對象為規定的城市房地產。房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以標準地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價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的城市,可以暫以標準房地租價為計稅依據,按年計征,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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