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doc 11)
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汙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藥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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