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管理辦法(doc 13頁)
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管理辦法(doc 1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製劑的管理,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的申報與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醫療機構製劑的配製、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製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製劑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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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製劑的管理,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的申報與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醫療機構製劑的配製、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製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製劑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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