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處方管理辦法(doc 14頁)
藥品處方管理辦法(doc 14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處方(含醫囑領藥單,下同)開具和藥品調劑的規範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具和調劑處方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與醫藥零售企業和相關醫務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師和藥士(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藥品名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經國家批準由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和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持有新活性成份化合物的首創企業專利藥品名。
醫療機構製劑名稱應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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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具和調劑處方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與醫藥零售企業和相關醫務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師和藥士(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藥品名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經國家批準由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和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持有新活性成份化合物的首創企業專利藥品名。
醫療機構製劑名稱應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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