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doc 21頁)
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doc 2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 《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已經2005年7月26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管理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管理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企業管理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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