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doc 60頁)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doc 60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器械的注冊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未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不得銷售、使用。
第三條 醫療器械注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係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銷售、使用的過程。
第四條 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外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的注冊,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參照境外醫療器械辦理。
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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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器械的注冊管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未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不得銷售、使用。
第三條 醫療器械注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係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銷售、使用的過程。
第四條 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外醫療器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後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的注冊,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參照境外醫療器械辦理。
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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