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doc 10頁)
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監理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控製等方麵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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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監理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控製等方麵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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