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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doc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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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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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質量, 施工質量驗收, 質量驗收規範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doc 17頁)內容簡介
1. 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並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於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 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當不能同時砌築時,應按規定留槎、搓槎。
3.0.4 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麵不應小於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
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地區建築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
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3.0.5 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
1. 120mm厚牆、料石清水牆和獨立柱;
2. 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梁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內;
3. 寬度小於1m的窗間牆;
4. 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為300mm)和轉角處450mm(石砌體為600mm)範圍內;
5. 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範圍內;
6. 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腳手眼補砌時,灰縫應填滿砂漿,不得用於磚填塞。
3.0.7 設計要求的洞口、管理、溝槽應於砌築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牆體和牆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過梁。
3.0.8 尚未施工樓板或屋麵的牆或柱,當可能遇到大風時,其允許自由高度不得超過表3.0.8的規定。如超過表中限值時,必須采用臨時支撐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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