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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doc 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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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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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物, 管理條例
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doc 40頁)內容簡介
本條例旨在利便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單位的業主成立法團,並就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事宜而訂定條文。
第I部
簡稱和釋義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由1993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2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冊處”(LandRegistry)指根據《土地注冊條例》(第128章)設立的土地注冊處,以及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設立的分區土地注冊處;(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土地注冊處處長”(LandRegistar),與分區土地注冊處注冊土地上的建築物有關時,包括主管當局,但隻有土地注冊處處長才可指明各式表格;BB(由1993年第8號第3條修訂;1993年第27號第4條修訂)
“工作守則”(CodeofPractice)指主管當局根據第44條而擬備、修訂或發出的任何工作守則;(由1993年第27號第4條增補)
“已登記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
(a)根據一項按揭或押記接受業主將其於某一座建築物所占的權益按揭或押記的人,而該項按揭或押記已在土地注冊處注冊;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就一個單位的憑借任何條例而設立的押記而獲得押記權利的人;
“公用部分”(commonparts)指———
(a)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冊處注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b)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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